食安中心调查来自台湾「劣质食油」事件的最新进展

继昨日就台湾「劣质食油」事件的公告后,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九月六日)再公布最新的调查进展,并呼吁受影响的业界主动停用和停售可疑或涉事的食油和食品,以及尽快与中心接触。

中心发言人表示,鉴于暂时仍未得到台湾当局的通报及事件所涉层面、界别和食品可能极广泛,所以中心必须根据风险分析,现阶段先将调查范围重点集中于数个高风险的行业,包括食油、烘焙、点心制造,以及专门出售台式食品的零售点。

有关昨日公布提及的两个受影响商户,中心已联络「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确曾进口「强冠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强冠」)所提供的「金印牌精炼猪油 」和 「凤凰牌特级猪油」。中心亦正继续调查「美心西饼」,包括抽查可疑产品,以确认其他同线食品公司及所售的产品有否受影响。

今天调查食油业时,中心发现至少还有一间名为「成昌行」的食油分销商亦可能曾经分销「强冠」所提供的猪油。该公司已暂停出售涉事产品,中心亦已抽取样本化验及封存产品,并正跟进该公司的销售活动,以检视其他商户会否受到影响。

发言人补充:「除台湾当局正在调查事件外,中心同时亦正积极联络可能受影响的本港食物业,及会加强对专门售卖台式食品的零售点的巡查。中心会把调查所得的最新资料通过新闻公报及中心网页,适时向市民发布。中心再呼吁确实或怀疑受影响的业界,应主动停止使用及售卖有问题或怀疑有问题的产品,且将其暂封,及尽快联络中心。」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2条规定,任何人如售卖食物,而其性质、物质或品质与购买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对购买人不利,即属违法,最高罚则为罚款港币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另第54条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中心自事发日起,一直争取与台湾当局保持紧密的联络,以利便两地的调查工作。

市民如已购买相关产品,应停止食用,并与有关零售商联络。中心会继续监察及处理事件,以确保本港的食物安全。



2014年9月6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