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有意从欧洲联盟(欧盟)成员国输入牛肉、猪肉及羊肉的进口商提供一般指引。

背景

自二零一五年三月,欧盟一直与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探讨有关“单一市场”认可和 “在同一国家出生、饲养及屠宰”规定的事宜。由于欧盟成员国的畜牧方法、牲口屠宰及肉类生产标准均受相同的欧盟规例所规限,故欧盟要求在该等肉类的出口事宜上,所有成员国应视作单一国家处理。

欧盟的双重用途文件,即出口申报(EXPORT DECLARATION)或卫生证明书(HEALTH CERTIFICATE)

食安中心早前与欧盟达成协议,同意采用欧盟的双重用途文件,即出口申报 (EXPORT DECLARATION) 或卫生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取代与个别欧盟成员国原先认可的现有卫生证明书,以便从合资格的欧盟成员国输入牛肉、猪肉及羊肉。

法例规定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AK章)第4(1)条,任何人不得在没有由监督认可的来源地发证实体发出的卫生证明书下输入肉类。此外,根据第132AK章第4(2)条,如获得卫生主任书面准许,肉类可在其所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输入而无须卫生证明书。换言之,卫生证明书只可由负责屠宰动物的合资格欧盟成员国发出。假如负责屠宰动物的欧盟成员国不是合资格的出口成员国,便不能发出卫生证明书。合资格的欧盟出口成员国必须发出出口申报,而香港进口商在输入货品前则要获得食环署食安中心的书面准许

合资格的欧盟成员国是指与食环署已商定肉类输港协议的欧盟国家。这些成员国必须从与香港就该类商品已达成进口协议的成员国采购食用牲口及其肉类。

申请书面准许及申请程序

书面准许由发出日期起计有效12个月,可适用于超过一次付运。申请费用全免。食环署承诺在5个工作天内处理有关申请。

进口许可证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输入冷藏或冷冻牛肉、羊肉、猪肉及家禽受进口许可证管制。食环署负责签发这类食物的进口许可证。因此,进口商按有关安排从合资格的欧盟成员国输入牛肉、猪肉及羊肉时,每次付运均须向食环署申请进口许可证。

付运进口肉类

每批运抵香港的进口肉类均须附有由出口相关肉类的合资格欧盟成员国发出的出口申报 (EXPORT DECLARATION) 或卫生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以证明有关肉类适宜供人食用。

新安排的实施时间表

新安排已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推出,并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全面实施。

在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间,香港进口商可采用欧盟的双重用途文件,即出口申报 (EXPORT DECLARATION) 或卫生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或食安中心与个别欧盟成员国原先按进口协议双方认可的卫生证明书,以便在同一合资格欧盟成员国屠宰、包装及出口牛肉、猪肉及羊肉。

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食安中心与个别欧盟成员国原先认可的卫生证明书将会停止使用,并由新的欧盟双重用途文件,即出口申报 (EXPORT DECLARATION) 或卫生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 所取代。

申请及查询途径

有关按上述安排从合资格的欧盟成员国输入牛肉、猪肉及羊肉的申请须寄交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43楼食物安全中心。如有查询,请致电食物进/出口组(电话:2867 5577) 或1823政府热线。此外,亦可透过电邮 (地址:fsc@fehd.gov.hk)或传真(号码:2521 4784)提出查询。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