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 条售卖奶类或奶类饮品的许可证

5(1) 除非根据并按照署长根据《食物业规例》( 第132 章,附属法例) 第30 条给予的书面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售卖任何奶类或奶类饮品以供人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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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A 条限制进口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售卖等

5A(1) 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为出售而宣传任何从某个未经署长批准的制造来源地输入香港的奶类或奶类饮品。
5A(2) 为施行本条,署长不得批准奶类或奶类饮品的任何制造来源地,除非署长信纳该等奶类或奶类饮品在制造工序中曾经过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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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条禁止在某些情况下售卖奶类或奶类饮品

6(1) 如有以下情况,任何人不得售卖奶类或奶类饮品以供人饮用─
  1. 该奶类或奶类饮品曾进行热处理多于一次,但如属已经巴士德消毒的进口冰冻全脂奶,则不在此限;或
  2. 该奶类或奶类饮品在进行热处理前的任何时间,每毫升含有多于200000 个细菌,或在千分之一(0.001) 毫升的分量中含有任何大肠菌群;或
  3. 该奶类或奶类饮品在以附表1 所述的任何一种巴士德消毒进行热处理后的任何时间,每毫升含有多于30000 个细菌,或在十分之一(0.1) 毫升的分量中含有任何大肠菌群;或
  4. 该奶类或奶类饮品在以附表1 所述的任何一种消毒法进行热处理后的任何时间,含有10 个或多于10 的菌落。
6(2) 就本条而言,尽管拟将任何奶类或奶类饮品在售卖前进行热处理,该奶类或奶类饮品仍须当作被管有以供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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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热处理方法

  1. 巴士德消毒─
    1. 以" 持温杀菌法" 进行,即先将奶类或奶类饮品在既不低于摄氏63 度亦不高于摄氏66 度的温度保持不少于30 分钟,然后立即将其冷却至摄氏10 度或以下的温度;或
    2. 以" 高温短时法" 进行,即先将奶类或奶类饮品在不低于摄氏72 度的温度保持不少于15 秒,然后立即将其冷却至摄氏10 度或以下的温度。
  2. 消毒─
    1. 用任何工序将奶类或奶类饮品均化;在该工序中,先将奶类或奶类饮品中的奶脂球粉碎,使其均匀地悬浮在该奶类或奶类饮品中,然后将该奶类或奶类饮品倒入日后供人饮用的容器内,并加热至不低于摄氏100 度的温度以及在该温度保持不少于25 分钟;或
    2. 以" 超高温法" 进行,即先将奶类或奶类饮品加热至不低于摄氏132 度的温度,并在不低于摄氏132 度的温度保持至少1 秒,然后立即将其倒入日后供应予饮用者的消毒容器内,并在进行上述处理程序的处所内装瓶与封盖;在装瓶与封盖时须采取防腐措施,以确保该奶类或奶类饮品没有污染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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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条奶类或奶类饮品在待售期间须保持在摄氏10 度以下

13(1) 任何人不得在温度超过摄氏10 度的地方,存放任何供售卖的奶类或奶类饮品,但以加封容器盛载的消毒奶类或消毒奶类饮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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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 条若非领有牌照则不得经营奶品厂业务

14(1) 除非根据并按照署长批出的奶品厂牌照以及在该牌照所指明的处所内经营,否则任何人不得经营奶品厂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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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要参阅详细的食物法例,请浏览网页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内香港法例第13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