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口香港的食物受什么法例规管?

    在香港,用以规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条文载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及该条例的附属法例。该条例第54条订明有关食物安全的基本规定,即不得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

    进口商可于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6楼626室政府新闻处刊物销售小组或透过网上政府书店(http://www.bookstore.gov.hk)及热线 2537 1910订购该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文本。进口商也可浏览网站 www.elegislation.gov.hk ,参阅有关食物法例的详细条文。

    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实施全港的食物安全规管政策,以及执行有关食物的法例规定。食环署的工作,包括行使《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132章)第62(1)条赋予的权力,在本港各进口地点抽取食物样本作各类的测试,包括化学分析及微生物检验。

    食物进口商有责任与出口当地保持紧密联系,确保所采购的食物符合香港法例的规定。为确保食物卫生,进口商应先向来源地的发证实体申领卫生证明书,并随进口食物附上,以证明有关的食物适宜供人食用。

    下列指定食物属容易变坏或高风险食物,进口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法例规定或行政安排:

    1. 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
    2. 奶类及奶类饮品;
    3. 冰冻甜点;及
    4. 海产。

    本署印制了多款单张,分别阐释进口上述各类食物的正确程序。此外,本署网页也载有相关的进口指引(网址:http://www.cfs.gov.hk/sc_chi/import/import_ifc.html)。

    进口商可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43楼的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索取上述单张和进口食物的申请表,亦可从本署网页下载,网址是http://www.cfs.gov.hk/sc_chi/public/public.html

    进口商可以把填妥的申请表以邮寄、传真(传真号码:2521 4784)、电邮(电邮地址:fsc@fehd.gov.hk)或人手的方式递交。如以电邮方式递交申请表,可利用电子表格,详情请浏览本署网页 http://www.cfs.gov.hk/sc_chi/public/public.html

    如有查询,请与卫生督察(进/出口)进口签证(电话号码:(852)2156 3041或(852)2156 3042)联络。此外,亦可透过电邮(地址:fsc@fehd.gov.hk)或传真(号码:(852)2521 4784)提出查询。

    至于有关牲畜及植物的进口管制和检疫事宜,请浏览渔农自然护理署的网页http://www.afcd.gov.hk/sc_chi/quarantine/qua_ie/qua_ie.html

  2. 向香港进口食物是否须事先获得批准?

    基于公众卫生理由,当局对进口食物施加规定。某些高风险进口食物,例如野味、肉类、家禽、蛋类、奶类、奶类饮品、冰冻甜点等均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132 章) 的附属法例规管。进口野味或蛋类须事先获得本署批准,而进口肉类、家禽或蛋类则仅限于本署所认可的来源地。为放行进口的食物,进口商须提供出口国家/地方的发证实体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如非进口上述高风险食物,则无须获得事先批准。

  3. 香港有没有制定进口食物指引?

    目前,除非进口奶类、冰冻甜点(包括雪糕)、肉类、家禽、野味及蛋类,否则无须事先获本署书面批准或签发牌照。本署制定了下列的指引以供食物进口商参阅:

    • 内地冰鲜鸡输入香港指引
    • 香港入口食物指引
    • 香港入口奶类及奶类饮品指引
    • 香港入口冰冻甜点指引
    • 香港入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指引
    • 香港入口海产指引
    • 冷藏肉类、冰鲜肉类、冷藏家禽和冰鲜家禽进口证申请指引
    • 申请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指引
    • 管制食物中所含残余除害剂
    • 蛋类进口书面准许申请指引

    上述指引载于本署网页http://www.cfs.gov.hk/sc_chi/import/import_ifc.html

    此外,食物业界须注意,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是进口还是在本地生产,都须符合《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及该条例附属法例的规定,并且须适宜供人食用。每批进口食物应附有由来源地的发证实体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证明该些食物适宜供人食用。